首页» 信息公开栏目» 基本信息

【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务回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干部和教职工从业行为,促进廉洁从政,保证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参考《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并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当学校教职工或与其有亲属关系者在与师生群众存在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时,防止其在执行校内公务的过程中出现损害师生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亲属关系”包括: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的实施
第五条  教职工应当回避的校内公务活动范围包括:
1.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
2. 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或结题验收;
3. 干部选拔任用;
4. 晋职晋级;
5. 硕士导师、博士导师遴选;
6. 人员招聘;
7. 招生录取;
8. 奖助学金评定;
9. 免试推荐研究生;
10. 其他应当实施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六条  回避要求: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务活动中,直接涉及教职工本人的利害关系,或直接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称与教职工有亲属关系的,教职工本人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也不得利用本人的职权以任何方式对工作施加影响。
第七条  回避的实施主体为第五条所列相关公务活动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第八条  回避的实施分三种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具体程序如下:
1.自行回避:在具体工作中,教职工本人认为该项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利害关系相关人或其他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有关部门应调查核实,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强制回避:有关部门根据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发现存在需要教职工回避的情况,应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实施回避。
 
  全体教职工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应按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同时,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需要实施回避的情形,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应对师生关注的重要工作信息予以公示,确保师生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相关人可按规定书面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此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相关工作中所做出的决定、建议等予以废除,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做出,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 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情况时,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安排的,应当予以免职;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2. 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实施回避和信息公开的,或不按规定受理核实反映相关问题的举报投诉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相关教职工因违反本规定被问责的情况应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