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3〕13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办法》(京外发〔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初制定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机关备案后实施。
3.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并发文,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通过校内办公系统(OA)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请假表》,履行相应请假程序。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处级干部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主管校领导、校长签字批准,按因公出国程序上报。
5.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通过校内办公系统(OA)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请假表》,履行相应请假程序。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副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4人,副职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3人。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除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访外,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一个任期内不能超过2次。涉外单位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每年不能超过2次,相应出国(境)时间计入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不能超过20天)。
5.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日期和行程。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申请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假期。
三、出国(境)证件管理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一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管理。回国(境)后7天内,要将出国(境)证件交相应部门统一保管。
四、经费管理
1.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相关费用从本单位经费中支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使用本单位经费。
2.在国(境)外,严格按照标准安排食宿和交通,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3.对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境)的,一律不得报销各类费用。
五、纪律与监督
1.处级干部出访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做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约。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3.纪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干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违规干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暂行)》(中石大京党〔2009〕1号)、《关于处级干部等因公出国(境)履行请假手续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