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审批责任和出访任务执行责任,规范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办法》(京外发〔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和对因公出国的新要求,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实行学校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制,遵循谁派出、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校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签署本部门教师、职员的出国(境)申请时,应对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任务内容、所需时间把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学校主要领导应从学校整体国际交流层面统筹考虑,最终确定是否同意派出。
三、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的出国(境)材料由校长签字。校长因公务外出,由党委书记签字。校长的出国(境)上报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字。每个团组的出访日程由团长签字,团长对日程、邀请函的真实性负责。
四、如有特殊重要出访任务,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上报出访材料中附带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其他说明。
五、团长为本团组境外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监管全团人员在境外的活动,确保出访任务按照批准的天数、路线、行程顺利完成,并负责回国后的总结、护照收缴等后续工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