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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4-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包括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年限按照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士兵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1.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7. 被我校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学校报道后,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资助政策宣传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士兵资助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