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教育部、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19〕48号)等文件,为确保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条 全委会议事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全委会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第五条 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九条 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第十条 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十一条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可以联名召集。重大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召集。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根据会议内容,非党委委员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党委办公室。若无重大紧急事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或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议题承接部门、单位负责相关材料准备,并完成议题材料前置审核。一般包括:议题的主要背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沟通情况、前期调研情况,以及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如需确定方案的,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备选;如涉及重大改革措施、关系社会稳定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须附调研论证报告;如须履行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决议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前置审核材料须经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审定通过后,提前两天转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由其提交给相关人员审阅。
第十九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汇报,相关部门、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对于因事、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该党委委员汇报该次党委全委会的内容及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收集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要及时将办理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党委全委会汇报或直接向书记汇报。相关事项执行及办理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确实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全委会复议。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题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分送所有应参会的相关人员。党委全委会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主办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中石大京党〔2017〕36号)附件1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