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委的日常决策机构,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
第二条 为保证常委会会议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教育部、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19〕48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5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确定5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资产处置;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第七条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第八条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党委办公室。若无重大紧急事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至少提前两天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一天前增加议题的,须在会上作出说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党委常委会委员个人不便做出决定,经与其他党委常委会委员协商或请示党委书记能够决定的,原则上也不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议题发起部门、单位负责相关材料准备,并完成议题材料前置审核。一般包括:议题的主要背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沟通情况、前期调研情况,以及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如需确定方案的,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备选;如涉及重大改革措施、关系社会稳定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须附调研论证报告;如须履行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决议情况。其中,如涉及规范性文件,需先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如涉及法务问题,需征求法务办公室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前置审核材料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后,提前两天转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由其提交给相关人员审阅。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或主办人、事项完成时限,以及决议事项的督办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收集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要及时将办理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或直接向书记汇报。相关事项执行及办理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题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分送所有应参会的相关人员。党委常委会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主办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中石大京党〔2017〕36号)附件2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