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校长办公会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教育部、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19〕48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5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5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资产处置;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 20-50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确定20-50万元的资产处置;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校长办公室。若无重大紧急事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会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应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至少提前两天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一天前增加议题的,须在会上作出说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副校长不便做出决定,经与其他副校长协商或请示校长能够决定的,原则上也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议题发起部门、单位负责相关材料准备,并完成议题材料前置审核。一般包括:议题的主要背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沟通情况、前期调研情况,以及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如需确定方案的,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备选;如涉及重大改革措施、关系社会稳定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须附调研论证报告;如须履行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决议情况。其中,如涉及规范性文件,需先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如涉及法务问题,需征求法务办公室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议题前置审核材料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后,提前两天转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由其提交给应参会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或主办人、事项完成时限,以及决议事项的督办等。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收集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要及时将办理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或直接向校长汇报。相关事项执行及办理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于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题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由校长审核签发后分送所有应参会的相关人员。校长办公会结束后,校长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主办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中石大京党〔2017〕36号)附件3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