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包括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士兵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7.被我校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学校报到后,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资助政策宣传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士兵资助学生信息数据库,于每年 10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中石大京学〔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