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仅指国内公务,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人员等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宾接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凭函接待。公务接待函包括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的邀请函、会议通知以及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后补相关手续。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事先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二级部门或单位安排,事先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五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照标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用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午餐、晚餐人均不得超过40元。确因工作需要,同一次接待任务至多可以安排一次宴请,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100元(含饮料),不得提供香烟和酒品。工作餐应该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活动一般不安排车辆。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必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详见附件)。接待用餐按次及时结算,不得合并结算。不填写接待清单的,不得安排工作餐,财务不得报销接待餐费。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和接待清单,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报销。接待费单笔超过1000元的,须有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组织或参加异地学校间没有实际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纪委设立举报信箱,对师生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办〔201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克拉玛依校区、各学院(研究院)及校产总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