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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部门,法人单位除外。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由学校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教育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第五条 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物有所值、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重大事项,代表学校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财务、纪委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属企业总公司、科学技术处、图书馆、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其主要职能如下:

1.在学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贯彻国家、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

3.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改革等事项,审议国有资产配置、转让、置换、拍卖、成果转化等国有资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5.审议学校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6.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推荐相关教职工担任校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校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7.负责对校属企业总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年度考核;

8.对校属企业总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审议公司的投融资计划、股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控股公司上市、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及控股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要事项;

9.研究审议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用途等因素,将资产分类指派管理的二级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分工清单》确定,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分管的国有资产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管理细则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是直接使用或保管国有资产的二级部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或保管国有资产的人员。

第十四条 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履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办学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及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须结合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根据国家配置标准配置,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购置、建设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需要;

2.履行资产配置决策审批程序;

3.资产配置事项已经纳入预算;

4.难以通过调剂、租用、借用等方式获得;

5.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1.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其他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第十九条 采用面向市场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从严控制,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捐赠人有要求的按捐赠人要求配置,捐赠人无要求的须统筹配置。

第二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形成的新增资产须在国资处登记入库,资产校内调剂的须在国资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须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进行期货、股票、债券、基金等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人须按资产配置用途使用资产,做好资产维修、维护、保养工作。若资产处于低效、闲置、损坏、丢失等状态,须及时到国资处申请资产调剂或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须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负责,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实,保障本部门资产合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须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特点建立完善资产维修、维护、保养制度,做好资产的维护工作,保障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属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科技成果转让、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 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国资处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可进行报废报损处置:

1.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且不能用于调剂的;

2.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

3.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4.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

第三十条 转让学校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按照《科技成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外捐赠对象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对外捐赠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出租、出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置已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出租收益须交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收益须上缴财政部。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有共同上级单位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调解或裁决。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负责。

第七章  资产盘点、清查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资产盘点是在特定时间点对资产进行清点,以确定各种资产在一定时期的实存数。学校每年须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形成资产报告。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学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发生无偿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开展资产清查,由学校批准,向教育部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使用人须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相关资产数据,确保实时反映资产情况。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学校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考核和评价学校资产使用效益的行为。

学校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绩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国资〔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