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单位)、学院(研究院):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和丢失赔偿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所有待报废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也不得以折价冲抵等为由自行处置。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且不经济的;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和淘汰的资产;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五)因安全、环保等方面,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六)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
(一)网络安全设备、电开水器5年;
(二)计算机等相关办公类电子设备6年;
(三)可两用(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微波炉、摄影(摄像)、洗衣机等)设备10年;
(四)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年;
(五)机械动力类设备15年;
(六)家具10年;
(七)其它类10年;
(八)软件永久使用(特殊情况请附详细说明)
第四条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一)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含)的固定资产,自入账之日起至丢失之日止,根据使用年限,赔偿金额按资产原值逐年递减10%计算;
(二)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自入账之日起至丢失之日止,使用年限在十年内丢失,赔偿金额按资产原值逐年递减10%计算;超过十年(含),均按照资产原值5%赔偿;
第五条 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一)资产原值在十万(含)以内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固定资产类型 |
设备原值(元)/规格 |
赔偿金额 |
1 |
网络安全设备、电开水器 |
1000-10000 |
设备原值*10% |
10000(含)以上 |
设备原值*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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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显示器、主机、笔记本等办公电子类设备 |
|
50元 |
3 |
空调 |
1P、2P |
200元 |
3P及以上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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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两用物品(电视、数码相机、冰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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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5% |
5 |
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仪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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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1% |
6 |
机械动力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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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1% |
7 |
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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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1% |
8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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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1% |
(二)资产原值在十万以上的固定资产,领用人填写丢失申请单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根据资产性质进行估算,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赔偿金额,并由其给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同一类型固定资产累计丢失十台件以上的,赔偿金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累计丢失二十台件以上的,赔偿金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两倍,以此类推,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纪委后,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款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开单,领用人凭此单据在财务处交款,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