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教育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请求。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长办公室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职权,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以上(一)(二)(三)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主持人、申诉记录员。
第九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与理由、申诉事实;
(四)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该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需要延长复查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调阅、复查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材料;
(二)与负责此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和人员约谈;
(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
(四)对认为不清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进一步调查;
(五)作出处理决定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复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被申诉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出具复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的送达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妨碍委员会成员公正处理。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
成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京学〔2006〕93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