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财〔2023〕11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23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3年10月31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非独立核算单位及个人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合法收款凭证,是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经济业务的票据使用,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第四条 财务处为校内票据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和管理工作。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票据种类分为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其他结算票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主要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及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以及函大、电大、夜大、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项目。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将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
(五)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于校医院为门诊、急诊、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费。
第七条 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收费;自行举办的各类会议、比赛、招聘等收费;校内提供的教育辅助、生活辅助等服务性收费;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八条 其他结算票据:上述票据适用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管理
第九条 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申领。
第十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及核销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一条 票据一般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业务较频繁或集中的单位,可按业务分类向财务处提交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批通过方可领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所领票据须按申领时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使用前如发现有缺页、漏页、重号的情况应及时与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联系。填开票据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填写错误的票据,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或随意涂改,作废票据应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票据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 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使用票据的校内单位,应及时将已开具的票据记账联交回财务处办理入账。在会计年度结束前,无论领用票据是否用完,都须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票据的,应保证系统安全,杜绝安全隐患,妥善保存账户密码 ,防范数据泄露 。
第十六条 票据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预借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一般不得预借。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或其他服务确有需要时,可以预借票据。预借票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或项目正式立项批文;
(二)预借票据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填写承诺到款期,并应承诺超过期限款项未到账或无法收回预借票据的法律责任。如合同对到款期约定不明,到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同一科研项目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张预借票据,如果同一项目分多个合同则按合同确认,前一张预借票据款项未收讫前,该项目不得办理新的预借票据。项目负责人最多可同时预借五张票据,确因客观情况超过规定数量的,需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实验室测试费预借票据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预借票据数量。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预借票据涉及款项及时足额到账。不能按期到款的,由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仍未到款的,应暂停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业务并将预借票据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款项未到账且项目负责人无法收回预借票据的,财务处有权根据票据金额情况等额扣减项目负责人的非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含科研发展基金)。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票据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按规定监督学校各部门票据使用情况,及时督促、催收应交回的票据。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笫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购买票据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买卖、代开、涂改、销毁、拆本使用票据的;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票收费或不开收据、使用白条收费的;
(四)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所收款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隐瞒、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六)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票据核销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3〕28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发票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3〕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