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是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原则上为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在校学生不得办理公务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如有其它规定,参照执行。
(二)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
(五)我校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在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卡结算适用于学校的事业经费、财政科研经费等(非财政科研经费暂不适用)。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三)结算范围包括: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及服务采购支出,详见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四)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因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签证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及销卡程序
(一)我校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财务处申报、代理银行发放”的流程办理,由财务处负责向发卡行申办。
(二)申请公务卡的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申请表由财务处提供。
(三)财务处将申请公务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集中送至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由发卡行直接寄送申请人。
(四)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不在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事项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发票,办理报销时单独粘贴。
(三)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持卡人应当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截止日前五个工作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在外出差或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等不能及时报销还款,由持卡人先行还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不符的支出;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支出。
第七条 使用和管理责任
(一)持卡人责任
1.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用,持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所在单位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依规申领、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如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因办理报销或还款不及时、不完全还款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信用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应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完整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
4.持卡人应谨慎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遇调离、退休等情况时,应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必须注销公务卡。
5.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二)人事处管理责任
1.教职工离职时,人事处应确认《校内离职手续单》或离职申请中是否有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签章,无签章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教职工退休时,人事处应在该人员退休前一个月内通知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由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提醒该人员在退休前办理公务卡注销及财务备案等手续。
(三)财务处管理责任
1.组织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公务卡持卡人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交的报销申请,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业务的报销、还款、资金退回和其他业务。
3.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4.开展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