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规范学生活动经费的开支,更好地发挥其在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便于学生活动经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经费是指学校为组织管理学生事务、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临时资助生活困难学生等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包括:归口学生工作处、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的学生活动经费和划拨给各学院、研究院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
第三条 学生活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定额预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及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学生事务的管理工作,各学生管理单位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管理学生活动经费;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学生活动经费的报销与核算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等职能部门的年度学生活动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划拨。各学院、研究院年度学生活动经费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申报,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学生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学生活动经费项目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使用学生活动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学生活动其他来源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生活动经费的开支原则
学生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开展与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报销各类接待宴请、礼品、旅游性考察费、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条 学生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用,如购买笔墨、图书、纸张、颜料、电池等;
(二)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印刷制作费用,如复印、打印、喷绘、奖状、请柬、条幅海报制作、文章发表费等;
(三)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演出或比赛费用,如场地费、照片冲扩费用、矿泉水、购买、租赁演出或比赛服装费用、演出用化妆品、活动奖金奖品、音响灯光设备租赁、竞赛评委或裁判员的劳务费等;
(四)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如出租车费、公交车费和必要的租车费等;
(五)开展与学生素质培养和拓展有关的第二课堂、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所发生的材料等费用,如机器人大赛发生的电子元器件、科技创新发生的实验材料费;聘请专家开展相关讲座、论坛、报告的酬金或劳务费等;开展学生素质能力提升的培训费、会议费;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保险费;
(六)看望慰问重病学生、家庭受灾学生或遭遇重大意外变故学生的费用,如水果、牛奶等慰问品等;
(七)因学生活动发生的误餐费,仅限于工作餐,按照工作用餐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社会实践等活动发生的相关差旅支出,按照差旅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经费禁止支出:
(一)与学生活动无关的开支;
(二)无正式票据或不合规票据的开支;
(三)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不能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经费支出审批及报销细则
(一) 学生活动经费的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每张报销票据应有经办人签名,并附学生活动经费报销审批表。
(二)每项学生活动应按项目核算,一事一结,每项活动的经费报销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如遇寒暑假顺延。在报销时应汇总本次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一次性报销完毕。
(三)学生活动经费报销细则:
1.学生活动经费的报销票据应列明商品具体名称、数量、单价等明细。
2.学生活动中发放的奖品、奖金须附发放明细及领取人签字。
3.慰问品等的报销或领取须附领取人签字。
4.学生活动产生的讲座酬金、评审费等劳务费发放应附说明及领取人签字。
5.学生活动中购买的演出或比赛服装、篮球等体育用品及其他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应由相应采购部门妥善保管,遵循经济适用原则,避免浪费。
6.学生活动如需预支经费,须由具体负责某项活动的辅导员(或学生活动指导教师)向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申请,经批准后,由辅导员或工作人员到财务处办理,学生不得办理经费预支;预支经费后,应按规定至财务处办理经费报销,未及时报销或归还预支经费的,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7.未尽事项按事业经费报销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第五章 公示原则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对学生活动内容、经费预算、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备案或公示,具体如下:
(一)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下,须在学生活动举办方所在单位进行备案;
(二)支出金额5000-50000元(含),须在学生活动举办方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支出金额50000-500000元(含),须由学生工作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支出金额500000元以上,由财务处通过OA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生管理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活动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活动经费报销审批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