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财〔2023〕10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经费监管及问题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23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经费监管及问题处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3年10月31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经费监管及问题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报销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资金监控大数据信息系统工作方案(试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建立发现问题、确认问题、整改问题的内部监管工作机制,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防范财务风险。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二)坚持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相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三)坚持建立完善追究问责机制,对于违反纪律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监管措施及内容
第三条 经费监管范围涵盖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全部经费。
第四条 经费监管工作措施
(一)信息系统监控
依托教育部资金监控大数据信息系统,整合学校财务数据、校内其他系统数据、工商数据等三方面的数据,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事后预警向事中预警、事前预警的转变,及时发现经费核算和经费使用中的问题并整改,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二)日常财务稽核
对于日常报销、财务内部稽核、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收支管理、资金管理等疑似问题,及时查证。
(三)审计监督
结合各级巡视审计检查,及时查找发现问题。
第五条 经费监管重点关注以下违规报销行为:
(一)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合作协议进行报销。编造虚假合同、虚假合作协议,使用无对应业务事实的票据进行报销;借协作之名,开具票据套取经费用于无关项目,或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等;分析测试、外协单位无发票业务能力的报销;关联单位交易报销等;
(二)利用虚构材料费、测试费、加油费、交通费、办公用品、会议研讨等项目支出进行报销套取经费;利用学校结算站点套取经费、预存款等;
(三)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在科研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以出差、实习、招待等名义报销个人家庭消费的餐费、汽油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四)虚报冒领差旅费、劳务费等。虚列、伪造名单,以他人名义报销不实差旅费,如利用他人身份编造出差事实,报销差旅费,编造野外考察等套取出差补助等;利用他人身份编造未发生的劳务,冒领劳务费等;
(五)虚报业务金额。在业务过程中索取金额高于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发票进行报销,如虚报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六)故意购买、使用虚假票据进行报销。在明知票据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故意购买伪造、变造的假发票用于报销;
(七)为规避合同及审批拆分报销等;
(八)其他违反财务报销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按照《资金监控大数据信息系统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经费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财务处和审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经费监管相关工作。
为提升疑似问题核查效率,核查时成立经费监管核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审计处处长担任,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如科学技术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审计处、纪委、财务处及相关学院等部门为核查小组成员,协助配合核查确认。
第七条 经费监管工作流程
(一)财务处负责预警系统运行,对收支及资金管理等情况定期总结,疑似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负责对疑似问题进行判断,根据业务分工和问题属性确定调查单位和调查内容,交由核查工作小组开展核查确认工作。
(三)领导小组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及处理方案,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评价内控风险,完善内控制度。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应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四)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移交的党员涉嫌违规违纪的重大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五)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重大问题负责人进行师德师风问责和人事处理。
第八条 各类人员应树立法纪意识,在取得票据时应注意审验票据的真实合法性,避免接受虚假票据;严格执行各类经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确保报销票据相关性及支持性文件的完整性,严格执行业务以及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以保证报销行为被合规认定。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各类报销凭证,对可疑的报销行为,财务人员有权要求责任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相关机构、人员进行核实。对责任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提供了证明文件后仍存在疑问的票据不予报销。如责任人不服从上述处理,可向经费监管领导小组提出异议。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条 一经查实有违反财务报销制度及财经纪律行为的个人,由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部门权限处理。适用处分、对责任人的处分权限和程序等应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石大京人〔2013〕25号)的相关规定。涉及违规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学校人事处对负责人进行师德师风问责和人事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因非主观原因而由商家提供虚假票据的,经核实后当事人联系商家重新开具票据,对当事人可不予处理。当事人取得票据后应主动查验票据真伪,屡次发生以虚假票据报账的当事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对于谋取非法利益的财务报销行为,如报销行为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的情形,一经认定,将不予报销,已经报销的,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退回违规所得,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如伙同其他人员徇私舞弊,参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部门党委(党总支)在上述相关问题检查、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发挥好院级单位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监督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违反财务报销及财经纪律的处理规定(暂行)》中石大京审〔2015〕7号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