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学校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一)学校所有收入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组织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财务处和其他相关单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非税收入)根据批复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收入分类
第四条 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一)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二)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三)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条 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或相关单位统筹使用。
(二)科研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条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即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
(一)中央级拨款,即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
(二)地方级拨款,即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即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所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一)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分红决议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学校实现的分红款。投资收益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利息收入
学校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为特定事项办理履约保函抵押资金及其他类似情况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三)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不含学校参股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捐赠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学校争取社会捐赠而给予学校的财政性奖励补助,属“第四条财政拨款收入”范畴。
(四)其他
指除上述各条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对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收入。
学校服务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应有国家、地方或学校的相关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
第三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和相关单位是学校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其中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项收入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校内各责任单位应与财务处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外籍专家人数和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等为依据拨付学校的收入,学校落实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三条 教育事业收入的落实责任单位主要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各学院、研究院等。
为保证学历教育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凡是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者一律不予注册(办理减免学费和助学贷款学生除外)。对违规给予注册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缴欠费。各层次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作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应积极组织各项收入的落实,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第十五条 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落实单位为科学技术处及各学院、研究院。
责任单位应在确保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资源占用补偿原则核定项目间接费用,及时划转学校。
第十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财务处及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校办企业总公司及尚未改制完成的学校一级法人企业。相关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完成上缴学校的利润指标。
第十八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的责任单位为学校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组织投资收益的责任单位为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办企业总公司等单位。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三)组织学校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其余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有关工作。
(四)组织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五)组织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责任单位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组织设备对外租赁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学院实验室,责任单位应努力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七)组织学校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应履行审批程序,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类收费须提前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备案表中应详细列明收费标准调研情况及计算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处要确保各项收入入账及时、准确、完整。
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原则上经过公示无人认领或认领后超过学校规定上账时限的来款,收归学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收入情况检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应不定期的对收入实现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收入方面的检查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研究院、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各类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完成情况应纳入学校绩效评价体系,作为考核参考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单位是指学校各部处、院(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办法自动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