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级、2014级、2015级本科生
执行《学生手册》中补考及退学等规定的通知
根据2016年7月25日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决定,2013级、2014级、2015级学生《学生手册》中补考、缓考、学业警示劝告的处理及因学业警示劝告的退学等办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特此通知。
一、补考
1.无课内实验的课程补考只按照卷面记实考成绩,有课内实验及纯实验课
程的补考成绩由实验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补考成绩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标注补考,综合测评时,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照60分计算。
2.学生参加同一门课程的补考只有1次机会,未报名或报名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未通过者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补考。
3.重修课程的成绩管理、考核与正常修读的课程相同,重修成绩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标注重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继续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能重修。
二、缓考
缓考课程可通过重修或参加补考取得成绩。如参加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标注“缓考”,成绩记载和综合测评办法同补考;如参加重修,成绩记载办法与重修课程成绩记载办法一致。
三、毕业补考。学生毕业后,可于当年9月份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课程补考,或两年内回校补考、重修,毕业前不单独组织补考。
四、达到和解除学业警示的条件
1.上学期未取得学分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数占该学期修读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学分数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保留两位小数)者。
2.一、二年级每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者(含重修课程)。
3.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前,任意学期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学分数达到15学分(包括经过开学初补考),且不及格门数不超过2门者,可对其解除学业警示劝告一次。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包括学期末办理休学且参加考试的课程学分数达到15学分者)上一学期的成绩进行审核,对达到条件的学生发布或解除学业警示劝告。
五、因受到学业警示劝告退学的条件
1.受到学业警示劝告2次,且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5学分者;
2.受到学业警示劝告3次者。
教 务 处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