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100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颁发的《关于首都大专院校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公医发〔1997〕18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对《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费医疗改革办法(试行)》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费医疗范围:
1.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我校正式在编职工(以人事处人员信息为准)、离退休人员以及属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不含委培及自费生)。
2.医疗费报销范围:凡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及经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定的医疗费。
3.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
2) 医保规定范围外的材料费、治疗费: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气功费等。
3)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4) 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特需门诊费。
5) 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 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1、各种美容项目: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等。2、各种矫形、矫正相关治疗:“○”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近视远视弱视矫正术等。3、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7) 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 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9) 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 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11)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 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3) 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4) 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5) 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6) 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7) 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门诊转诊报销规定:
1.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学生就医,首诊一律在校医院就诊。
2.因病情需要转院者,一律先办转院手续,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未经转诊,医疗费自理。(我校合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3.如需在非合同医院就诊,需合同医院(北医三院)转诊并开具转诊单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销。
4. 如为专科疾病须转往专科医院就诊,需经校医院转诊备案。
5. 孕检者首次就诊需来校医院转诊备案。
6.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需附:
(1)转诊单;
(2)门诊收费票据及明细单;
(3)药品处方(无处方药品不予报销);
(4)单价超过200元的检查,需提交检查报告单。
7.门诊药量:一般急性病药量不超过三天;慢性病患者(冠心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病情稳定后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限开两周量(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可开一个月的药量);中药汤剂不得超七剂。超量按自费处理。
8、患专科疾病可由校医院直接转往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包括: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性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传染性疾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限传染性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限精神类疾病)、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类疾病);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限肿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产科疾病);中国医科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一律自费。
10.门诊医疗费应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报销,最迟不超过60天,过期医疗费不予报销。如遇寒暑假,时间顺延,但不能跨年。上一年费用最迟在次年一月上旬报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1.门诊所需医疗费只能个人先行垫付,不得借用支票。
12.新入学的学生,在体检合格尚未取得学籍前,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在此期间因病休学者,医疗费用自理。取得学籍后方可享受公费医疗。
13.取得学籍后的学生,因病需休学一年以内(保留学籍),医疗费给予报销(报销应在当年),要求同上。就诊医院须为当地公立医院且须经校公疗办批准备案。连续病休第二年医疗费自理。
14.学生到京外工作站学习工作者,由学院出具相关人员名单,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就近指定一家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除按正常规定外另附病历。报销时间可延长6月。
15.教工因公出差离京者,可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需所在系、院出具出差证明,本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附就诊病历、药品处方底方及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明细单方可报销。
16.学生及教工在学期内因私离京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7、寒暑假期间离京者,普通门、急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只有因急症经急诊住院者,住院费方可报销,需附出院诊断证明(加盖公章、急诊章),住院费专用收据,住院费明细等。
18.在京离退休人员根据自己情况可到校医院公疗办办理一所2级以上就近医院、一所就近社区医院。
19.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前向校公疗办提呈异地就诊申请并注明就诊医院,校公疗办审核备案并报市公疗办审批后可到指定这家医院就诊。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未办理异地就诊申请者,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
三、急诊报销规定:
1.居住在学校附近者(指东关南里、润杰公寓、阳光公寓、东校区以及校园内),校医院开诊时间内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否则发生费用自理。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人员,以及在校医院开诊时间外,因病情紧急确不能来校医院就诊者,可以在居住地附近公立医院或社区中心就诊。急诊报销医药费只限急诊当次,复诊需来校医院。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和药品处方底方及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明细表。
2.急诊中产生的中成药、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3.其他要求同门诊报销规定。
四、住院规定:
1.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学生因病住院需要支票时,凭住院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到校公疗办开具借支票单。凭借支票单到校财务处领取支票。
2.借取支票须先支付10%押金,每次最大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
3. 出院后须立即将余款支票送交校财务处,押金条连通报销材料交至校医院公疗办。
4. 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住院诊断证明并盖章;
(2)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总额);
(3)住院收费清单(分类费用);
(4)住院费用明细单并盖章。
(5)报销生育费用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6)由于外伤住院者,需提供受伤经过的情况说明,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5.若住院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当住院满三个月时必须结帐一次。报销材料同上,见四(4)。
五、医疗费报销标准: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除外全自付、部分自付费用后:
学生:个人负担10%;
职工: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除外个人负担金额及医事服务费后,合计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最终报销额度以北京市医保局审核结果为准,以下仅供参考):
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学生、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6%;学生、退休人员个人负担3%。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手术费按规定报销,妊娠期间的检查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同前。
4.以下器官移植可以报销:
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5、在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
6、诊疗项目中限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销,见附件1。
六、关于癌症病人化疗后服用中药费用的报销规定:
1.可在合同医院中医科或由合同医院转诊到其它中医院就诊。
2.个别病人确需服用广安门中医院或西苑中医研究院中药者(汤剂),需向校公疗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药费自理。
七、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在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办公室。
1.《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调整公费医疗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石大北后〔2000〕4号)
2.《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石大北后〔1999〕2号)
3.《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大北后〔2002〕2号)
4. 《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大北后〔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