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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1-13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谐校园和实现我校“十一五”发展目标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我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为我校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宣传思想文化管理工作。各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思想文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要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 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形成我校大宣传格局。


  第五条 学校鼓励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外宣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在对外宣传报道学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学校各报刊、电视台、广播台、网站等新闻及出版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着眼团结稳定鼓劲,唱响主旋律,不断提高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水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坚持党管新闻媒体的原则,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要自觉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送样刊、样报。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擅自印发报纸、刊物等宣传品。学校各部门、院所和群众团体在校内印发非学术性刊物等宣传材料,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内部出版物审批表》,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八条 社会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受访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并请采访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 各单位、团体和个人邀请社会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须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接受国内外新闻记者入校采访的规定》,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或职务名义接受社会媒体记者采访。


  第十条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向社会媒体提供学校信息和新闻稿件,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签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文艺演出、文化展览等活动,须经所在党总支批准。各党总支须对报告会等活动的思想内容及报告人的思想倾向认真审查,绝不给各种错误观点、言论和有害文化提供传播渠道。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各单位凡需在我校各校门、主干道等显要位置张挂标语、在校园内发放广告宣传品,须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庆日宣传口号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拟定发各单位参照使用。各单位、团体在所辖教学、生活区张挂标语,由所在党总支批准。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及时撤除。


  第十四条 学校宣传栏由校党委宣传部主管,各单位均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各单位所辖壁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展板等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由各单位党总支负责。对其宣传内容、宣传形式等,各党总支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牢牢把握校园网络舆论主导权,建立既有效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又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统筹规划和组织网络正面宣传、舆情监管和舆论引导工作。网络中心负责网上宣传的技术性工作,建设和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平台。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和网络文化引导工作。保卫处负责全校互联网安全监督,协调研究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和组织实施信息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宣传部、网络中心、保卫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和各党总支共同负责对网络内容的监控,及时对有害信息予以封堵和删除。各网站、网页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制度。所有在网上发布、刊载有关学校的信息资料,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设施的管理,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视播放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卫星网传送教育电视节目和远程教育信息信号的监控与管理,加强对教育教学内容的前置审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信号传输异常情况,防止出现各类有害信息和反动攻击信号。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范围内施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