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党师〔2019〕2号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印发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校区党委,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19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市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体教师和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体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唆使纵容学生篡改实验数据、学术造假;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问题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一)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由各单位党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方面的由组织部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各相关部门根据核查结果提交核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告知教师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教师本人确认无异议或个人书面提出异议签字后,上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 教师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不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和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师德失范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九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党委、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根据情况可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限制或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撤销教师资格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进行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并被处理的教师,师德考核不能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执行期限从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处理期满后,处理决定自动解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没有明显悔改的,将予以延期处理。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强化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学院(研究院)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学院(研究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书面说明;负有管理责任的需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处理的全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中石大京党师〔2018〕3号)不再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