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研〔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享受国家助学金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4.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5.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兼职辅导员和助管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方案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事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如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到校,从档案到校的第二个月起,开始为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截止日期参考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研究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生资格审核、指标分配方案、学生申诉、资助名单审核、变更和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格审查和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学院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等进行初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对名单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月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最后一年的6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则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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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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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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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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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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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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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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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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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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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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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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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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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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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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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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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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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1年后
硕博连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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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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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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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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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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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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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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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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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2年后
硕博连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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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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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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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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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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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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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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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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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3年后
硕博连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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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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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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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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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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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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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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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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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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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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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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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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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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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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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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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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