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修订)
(2011年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2次会议制定,2017年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新华文摘》上全文转载1篇学术论文。
(二)在当时公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二、其他成果的认定
(一)在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登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相当于在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二)在当时公布的SCI、SSCI、EI、A&HCI、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科专业相关的论文,相当于在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三)以主要作者(导师和博士生排前两名)出版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专著,相当于在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仅限1篇可以由学术专著替代)。
(四)取得的学术成果,被评为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六位)、二等奖(前三位),相当于在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五)发表在《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理论版)上的论文,相当于在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仅限1篇可以由报纸上的理论文章替代)。
三、本规定从2017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17级以前学位论文未按期答辩的博士生可以参照执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