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4-10-31 来源:工商管理学院工会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部)、机关、教辅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为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左右,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不少于10%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
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针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及补选
(一)出现下述情况,各二级工会应及时调整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1 .在任期内停薪留职、调离本校、退休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 .受行政处分被留用察看或开除者,其代表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
3 .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4. 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教代会代表的补选程序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 .各二级工会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 . 经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调整情况。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负责人等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按届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推选。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主席团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教代会换届前,由主席团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学校党委审查。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须提交教代会预 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二)审议教代会议题和日程,研究决定大会需要通过的事项、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审查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
(五)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提名更换主席团成员,并在全体会议上通过;
(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教代会相关职责,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应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针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后勤、各实体公司等单位实行二级民主管理和监督,参照本规定建立本单位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单位人数6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6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石油大学(北京)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