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2021京审6)

中石大京〔2021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21年第27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1年123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及相关议事规则,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内部审计重大事项、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由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校长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实施内部审计,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和议事机构,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遇有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九条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如聘请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等,审计处应对社会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审计业务特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财务预算,保证人员编制和配备,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开展如下工作: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处级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二) 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在立项授权范围内,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审计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以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核查的事项,经校长批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计划,审计处进行项目立项、组建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一般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对象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且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讲明审计目的、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介绍,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和反映问题渠道。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对于审计发现的需其他部门进一步核查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情况,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或上报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整理分析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然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回复意见和相关审计材料提交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审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经请示校长,可追加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重大问题整改时限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如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7日内,向校长申请复核,校长审核同意后, 30日内另外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核并得出最终结论。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以工作日计算,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束,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审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与公开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对重要事项开展后续审计。对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校长或审计处处长可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校内巡察、内部审计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协同实施,整改问责协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解决问题和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克拉玛依校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油大学(北京)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石大北审20039号)、《石油大学(北京)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石大北审20037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实行定期审计暂行规定》(中石大京审20106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1123日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