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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印章使用的规定

 
审计处印章使用的规定
 
    为加强审计处印章管理,减少印章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维护学校利益,保证我处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处印章使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对外的文件、制度、合同、审计报告、上报材料、文件会章均由主管审计副处长签字,方可盖章。
   二、凡审签项目,涉及各分管副处长业务范围内的须经该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凡需加盖副处长私章的,须经副处长本人委托或同意。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印章交其他无关人员。
   五、使用印章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应予以拒绝。
   六、凡因不按以上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审    
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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