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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审计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审计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做好审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经常接触机密,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和职业道德,做好审计保密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审计机密的重要性,严守《审计人员守则》,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守审计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
1.  专项审计工作的计划和部署;
2.  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
3.  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
4.  检举、揭发、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5.  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  审计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7.  未审结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虽已审结,但未公布的违法违纪违规的案情和结论;
8.  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9.  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请示、报告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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