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政协全国委员会从一届开始,迄今走过60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一届。
主席:贾庆林
副主席:王 刚、廖 晖、杜青林、阿沛·阿旺晋美(藏族)(逝世)、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马万祺、白立忱(回族)、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李兆焯(壮族)、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女)、张榕明(女)、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林文漪(女)、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女)、何厚铧。
秘书长:钱运录(兼)
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九个专门委员会如下: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委员会
8、外事委员会
9、文史和学习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