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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团委(团总支)、各校级学生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正确引导新时期首都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团市委、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学联决定,在全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继续开展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为配合此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的学生和学生班集体(不包括2015级新生和新生班级)。
二、评选条件
(一)北京市三好学生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作风正派;
2.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且本年度体育考试成绩合格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5.2014-2015学年度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团员荣誉。
(二)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3.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的工作成绩;
4.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 2014-2015学年度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校级、院级学生组织、班级团组织和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正职)。
(三)北京市先进班集体条件
1.班级学生干部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主动带领同学学习科学理论,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是非分明、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集体成员均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班集体成员学习良好;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5. 2014-2015学年度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或校级优秀团支部荣誉。
三、推荐名额及评选办法
1.“北京市三好学生推荐名额安排:我校向北京市推荐名额为13名。
地学院、石工学院、化工学院、机械学院、信息学院、理学院和商学院各推荐1-2名;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提高采收率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非常规天然气研究院和能源战略研究院各推荐1名;校级学生组织各推荐1名。
2.“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额安排:我校向北京市推荐名额为4名。
各院均推荐1名;校级学生组织各推荐1名。
3.“北京市先进班集体推荐名额安排:我校向北京市推荐名额为4个,根据2014-2015学年度学校优秀班集体评选结果确定。
四、评选说明
各团委(团总支)要按照确定的分配名额,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各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评选。被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经本人所在的团支部同意,并由其所在的团支部认真填写北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三好学生登记表北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附表一和附表二),被推荐的先进集体须由班委会填写北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先进班集体登记表(附表三),登记表一式一份,经院党委(总支)审查同意,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后,于2015121512:00前将登记表(附电子版)报校团委,过期不予受理。校团委组织评委初定于20151216日进行评选(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选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后上报北京团市委。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评选工作应在各院党政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院团委(团总支)负责,同时吸纳学生会、社团参与有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察评选对象的条件,避免片面重视学习成绩的做法。为保证评选工作质量,先进个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并上报院党委(党总支)审批。
2.扩大宣传,寓教于评,以评促建。各团委(团总支)要通过开展评选工作,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在学校树立起一批先进班集体和个人的典范,真正达到评选的目的。
3.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注重成效。各团委(团总支)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完善评比机制。
联系人:孙净宇
话:89733900
电子邮箱:cuptuanwei@163.com
共青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