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科研经费预借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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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部(处)、中心: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预借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业务工作,现做如下规定:
1、根据财政部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国家级、省部级等纵向课题经费,可使用财政部统一银钱收据;其他横向科研课题使用统一的税收发票。
2、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科研经费到账后给汇款方开具正式发票;
3、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发票,需要填写《预借发票审批单》(到财务处领取),经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发票手续;
4、预借发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经甲乙双方盖章认可的正式合同原件一份;
5、预借发票日期的限定:
按照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可以提前一个月预借发票,从借发票日期算起,款到校时间最多不超过45天,个别单位需要年终挂帐的,可以提前三个月预借发票,从借发票日期算起,款到校时间最多不超过90天;
6、预借发票需提供抵押账号,以应到款日期为准,每拖延一个月,按照票面金额从抵押账号中扣除0.5%责任金,无抵押账号的,从项目负责人其他科研经费中扣除;
7、每位项目负责人凭合同,最多预借三张发票,以前的借发票款项未到,不能再预借任何项目的发票;
8、预借发票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及时、按期付款;
9、预借发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确切、详实的信息,发票作废,必须将作废发票交到财务处后,方可再借发票;
10、为了不影响年终预借发票,请各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2004年9月以前预借的发票,清理完毕之前,财务处将不再预借新的发票;
11、本规定从2004年1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