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教职工休养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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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工会:
根据石大北校字(1994)106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计起,教职工休养期每三年为一轮。30年以上工龄者,每人发休养费400元,20年以上工龄者,每人发休养费300元,10年以上工龄者,每人发休养费200元,10年以下工龄者,每人发休养费100元。”
大专以上学历者,工龄从高中毕业时起算,本校的博士生(博士后)毕业(出站)后,在校时间可从入学时间算起。享受休养待遇的教职工,必须在本校工作四年以上(1999年6月3日之前来本校工作)。”
本次发放的是2000年6月4日至2003年6月3日这一轮的休养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截止2003年6月3日,工龄满30年,每人发休养费400元。
2.截止2003年6月3日,工龄满20年,每人发休养费300元。
3.截止2003年6月3日,工龄满10年,每人发休养费200元。
4.截止2003年6月3日,工龄不满10年,每人发休养费100元。
5.2000年6月4日至2001年6月3日离退休的教职工发休养费100元;
2001年6月4日至2002年6月3日离退休的教职工发休养费200元;
2002年6月4日至2003年6月3日离退休的教职工发休养费300元;
2003年6月4日以后离退休的教职工发休养费400元。
6.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做好本次休养费发放的登记工作,并于4月26日前将登记表交校工会。校工会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