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节约型学校建设,加强房屋资产管理,缓解部分教师住房困难,在此前完成的校园内公房出租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我校昌平地区闲置的公房进行出租,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我校昌平地区公有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成套单元房,以及其它闲置的公房,不包括校园内公房。
2、公房出租对象原则上是本校所属的单位和职工。
3、公房租金为每月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期1–3年。承租人须与学校房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时,经学校同意可以续签租赁合同,房租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予以调整。
4、公房承租期间属于公共维修基金负担的维修费用由学校负责,其他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未经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变公房的主体结构。公房承租期间水、电、天然气等使用费及物业费、供暖费由承租人承担。
5、公房租金交校财务处。为提高办事效率,承租人凭房管部门的通知单每年到财务结算一次当年应交的款项。公房租金用本单位自筹资金和教职工的科研费支付。用现金或支票支付租金者,加收5.5%的税费。
6、已经承租我校昌平地区公房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按上述新的租金标准签订合同。此前借用我校公房的,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退回,到期未退的按上述新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7、保证博士后用房和周转房需要。博士后用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租期2年,超过2年按上述新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周转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租期2年,超过2年按上述新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8、本次出租的房源数量有限,不分楼层和位置,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按照承租人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租完为止。
请承租我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于本通知发布后,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联系承租事宜。地点:后勤楼3层308室,联系人牛超,联系电话:89733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