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车船使用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12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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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7〕340 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开始,原享受免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船需要按照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请各单位核实本单位的车辆,凡车辆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车辆需要通过学校进行网上申报和缴税,请有关单位于10月16日之前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财务处综合科办理,税费由各单位自行负担,先由各单位经费卡划转到学校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缴纳。请各用车单位及时核对车辆信息,挂靠在校内外单位车辆需在其所有权单位进行申报纳税。出现偷税漏税情况受到处罚的责任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联系人:刘春丽 电话:89733712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