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华侨适龄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京劳社医函[2007]93号)转发给你们,经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在京借读的华侨适龄子女在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续时,学生父(母)的华侨身份证明由各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华侨适龄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京劳社医函[2007]93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函 [2007]93 号
关于华侨适龄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参加学生儿童
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协商解决华侨适龄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函》(京侨函[2007]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我局制定的《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第二十九条限制的参保范围是参考市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接受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所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
二、按照市教委、市侨务办公室《关于安排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京教基[2004]36号)精神,来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可自愿参加学生热痛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加手续时需提交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和《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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