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08届毕业生离校工作,确保毕业生按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毕业生借出的户口登记卡,务必在6月15日前归还,从6月15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二、毕业生已落实接收单位并且单位接收户口的,按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派遣名单将户口直接迁移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提供的落户地址;
三、毕业生有接收工作单位而该单位不接收户口的(如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应将户口迁回原生源地或原生源地所在城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凭毕业派遣证和户口迁移证落户;
四、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填写须准确无误。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出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户口变更手续。但是毕业生在户口迁移后确实需要改派的,要通过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经保卫处户籍室审核后予以改迁;
五、北京生源的毕业生不在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范围之内;
六、毕业生在保留户口期间找到接收单位可以办理落户的,凭毕业派遣证(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毕业生户口在学校规定的保留期限内,只为其出具与就业有关的户口证明;超过保留期限的,不负责开具相关证明,只办理迁出手续;
八、保留户口的毕业生,在保留期限到期前,由本人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办理派遣证后到户籍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超过保留期限的无法办理派遣证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迁出未落户(手持迁移证)因此而造成迁移证过期,以后不能正常落户的,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