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本校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200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时间截止到2010年1月20日,过期将不予受理。请各二级单位及时通知有需要医疗报销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及人事代理于2010年1月5日之前把报销所需材料交到人事处保险科(办公楼220)。
联系人:沈岚 联系电话:89733736
备注:
一、外地农村户口的只报销住院费用,其他参保人员可报销门诊及住院费用。
二、门诊报销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800元,门诊报销起付标准每年只扣一次;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每年首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
三、申报医药费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处方底方; 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二)急诊、急诊留观费用(未收入院)
1、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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