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财 政 部 文 件
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
财务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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