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中心: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学校将对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09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性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专项检查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三)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四)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五)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教育收费及高校艺术加试收费行为;
(六)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请各单位对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将本部门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相关依据,特别是自行收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于10月12日前报财务处综合科。自查报告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单位确无收费情况的,填报无)。
请各单位认真对待,认真清理、及时上报。
联系人:刘春丽 联系电话: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