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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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在编教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者,每年限报医药费240元。 2.职工子女就诊必须在国营医院,并实行复式处方制。 3.凭户口本、复式处方(不收分割单)、收据等审批、报销。 4.审批、报销时间,地点: 昌平:2004年12月7日——8日 审批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00-3:30 地点:校工会办公室 报销时间:8:00-16:00 地点:校财务室 大院:12月13日上午9:00-11:30,15楼公疗办。 5.报销程序: (1)在工会办公室填写职工子女药费报销单; (2)工会审批; (3)财务处报销。 请大家互相转告,及时报销医药费,过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