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催缴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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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学费收入更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经费来源。鉴于目前学费收缴的情况,决定对欠费学生进行催缴。
一、催缴范围
目前在校的未足额缴纳2004年度及以前年度费用的本科生、研究生、高职学生(包括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被批准的学生)。
二、催缴内容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应交未交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杂费。研究生退宿需要到公寓和后勤管理处办理正式退宿手续,未办理手续又未交宿费的视为欠费。
三、催缴时间
2004年12月5日前交清。未按时交清的视为故意欠费。
交费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0—4:30
交费地点:办公楼二层财务处财务资产管理科
四、催缴措施
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将由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采取如下措施:
本科生欠费:1.不能注册;
2.考试成绩不予登记,不记学分;
3.不能参加各项奖学金、先进、直研等的推评;
4.停发助学金。
研究生欠费:1.不能打印成绩单;
2.不能开题、答辩;
3.不能参加各项奖学金、先进、提前攻博的推评;
4.停发助学金。
五、因欠费对学生学业造成的影响,由学生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