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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职称时核定本科教学工作量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2-11-04
1、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在各院(系)部核定工作量。 2、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到教务处教务科核定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如下:教师填写好工作量表(包括:上课时间――填写**年春或秋、上课班级、课表学时)后,于11月8日前送教务科(第二教学楼104),于11月11日到教务科取已审核的工作量表。教师如果要查询工作量,请到各院(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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