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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对外租借房屋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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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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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3]25号)的文件精神:
一、凡对外租借我校宿舍区内单元房和外购商品房的教职工,必须在2003年6月3日之前到校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登记房屋租借情况。
二、教职工对外租借已购住房,需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理房屋租借许可证,未取得租借许可证明的房屋不得对外租借。
三、租借房主对房屋和租借人承担防疫责任,指导租借人定期对房屋消毒、通风,租借房主因不履行责任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救治费用和经济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防控“非典”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既不办理租借许可证,也不到学校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仍擅自对外租借房屋的教职工,一切后果由租借房主自负。
石油大学(北京)“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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