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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3-11-17 
    为迎接上级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普查,同时规范学校个人所得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按照税收征管法履行纳税义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施行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得把各种劳务费的应缴税款加到劳务费的总额中以增加税基的方式领取劳务费,将税负转嫁。   二.各院系处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对临时工工资、科研酬金、教学酬金等各种劳务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虚列人名、虚列时间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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