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院校代码:11414。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习形式:网络教育。办学层次: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制与年限:标准学制为 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学分:80 学分。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并且总学分不低于80学分,通过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毕业审查合格后,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颁发毕业证书(标注“现代远程教育”字样),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考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把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组织机构主要由远程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招生工作小组、监察工作小组组成。
第六条 远程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学历继续教育的校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副书记、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任成员。
第七条 招生工作小组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副院长任副组长,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任成员。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按照教育部远程教育招生工作政策的各项规定,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决议,完成远程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咨询、录取等。
第八条 监察工作小组由学校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不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任成员,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九条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有关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远程教育招生计划要求,根据学校自身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条件能力,结合社会需求,制定远程教育招生计划,并按要求将招生计划报教育部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根据教育部批复的远程教育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工作。2022年远程教育共有招生专业13个;招生层次:专升本。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能力的人员。
第十三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报名入学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接受审核和办理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持假证件报名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审核查出,即取消学籍,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等责任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远程教育的考生须参加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远程教育录取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统一组织进行。坚持择优录取原则,实行选拔式入学,加强对考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考核,保证生源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管理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录取工作,并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远程教育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当年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全国统一收费标准:100元/学分。遇国家学费标准调整时,按国家批准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每年学费,均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远程教育平台中的学生工作室直接交费至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习中心是协助学校开展远程教育的学习支持服务机构,须经学校正式授权且在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备案。除正式授权的学习中心外,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远程教育网站:www.cupde.cn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9733498。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监督电话:010-89739136。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