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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运行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才培养与教学专门委员会、科技评价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各学院(研究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教授(含其它正高级职称人员)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人数为2935人之间的单数,教授委员的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45岁(含)以下的教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不担任各学院(研究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由无行政职务的委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教授委员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的要求,由学院(研究院、部)分委员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规划处的负责人;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但为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校领导在需要时可由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711人之间的单数,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任由校长提名,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工作协调,专门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可在学校相关工作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九条 学院(研究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研究院、部)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511人之间的单数,其中,45岁(含)以下的教授不少于1/5院领导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但为更好地履行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院领导在需要时可由学术分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研究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应由所在学院(研究院、部)的校学术委员担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续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教授委员人数应不高于教授委员总数的2/3,不低于教授委员总数的1/2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委员缺额,可分别经由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产生候选人补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任期内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4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员随着岗位变动自动替换;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设置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师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和选拔的评价标准;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的标准与细则,以及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的评价标准,以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审议科技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及国家和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评定学校科研成果、科技奖励以及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
(八)推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优秀教学成果奖和科技奖励;
(九)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和提交的事项;
(十)审议由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承担校长委托审议、评定或咨询的重大学术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学术标准提出咨询意见;
(二)为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提出咨询意见;
(三)为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四)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与教学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的指导意见;
(二)审议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三)评定经抽检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四)为学校教育发展、教学改革、教学规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合作办学及学分互认、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等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导师聘任基本条件、学位授予标准等提供咨询意见;
(八)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科技评价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定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
(二)为科技评价标准制订、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三)受理有关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四)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进行调查取证、裁决学术纠纷;
(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术争议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建议;
(六)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审议、评定和提出咨询意见等主要职责,制订学术分委员会的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或1/3以上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会议。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在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就一般学术事项进行记名通讯投票,要求参加通讯投票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制度,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工作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授权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咨询等相关事项,但结果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在学校发展公报基础上,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采用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术委员会章程、运行规则、审议和评价结果等及时公开,保证运行的透明度,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技术机密与商业秘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于个人行为造成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凡讨论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学术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学术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组成规则要求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并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它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石大京科〔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