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教师明确在本科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规范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所有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四)根据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教改方案,经院(系、部)及教务处认可后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六)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有权对评估结果或评奖结果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七)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加强师德建设,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
(四)以学生为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部)组织的教学研讨、教学观摩和教学培训等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五条 主讲教师必须是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对承担理论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第六条 主讲教师职责
(一)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
(二)负责该课程的主讲,担任部分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对该课程的教学、教学秩序全面负责;如该门课程含实验内容,主讲教师应至少参加一轮实验指导工作,对于不参加指导实验的主讲教师要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并按未完成教学任务处理;
(三)检查辅导教师备课、讲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把好质量关;
(四)主持该课程的考核工作,按时评定成绩,并做好成绩分析工作;
(五)负责指导辅导教师,帮助辅导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负责与任课学生所在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导师、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处理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主讲教师应通过言传身教做好教书育人工作,通过各个教学环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
(七)对教学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分析。
第四章 辅导教师职责
第七条 辅导教师(包括辅导理论、实验、实习等)既是主讲教师的助手,也是有关教学环节的执行者。
第八条 辅导教师职责
(一)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便掌握教学的实际情况,提高辅导质量;
(二)辅导教师应在主讲教师授课前试做学生的作业等并提交主讲教师审查;
(三)辅导教师应根据主讲(指导)教师的要求提前准备好课堂上使用的教具、挂图、实验仪器等器具;
(四)辅导教师应通过答疑、批改作业、深入学生班级等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对教学的意见,及时向主讲(指导)教师反映,以便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五)辅导教师必须虚心向主讲(指导)教师学习,认真完成主讲(指导)教师安排的各项教学工作,共同探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六)辅导教师应通过辅导工作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
(七)完成教学任务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拟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申报表》。
第十条 根据题目性质和要求,编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专业(教研室)负责人批准后下达给学生。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依据任务书的要求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计划表》,审核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每周至少应对学生进行一次指导,检查工作进程与质量。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四条 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和任务书的要求审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第十五条 按要求撰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指出存在和应注意的问题,写明是否同意提交答辩,同时根据学校或本院(系、部)具体评分细则给出成绩。
第十六条 校外指导教师应按我校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工作,与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的校内指导教师应与校外指导教师经常保持联系,每周检查一次在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质量。
第十七条 外校来我校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习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担任外校学生指导教师的我校教师应按学生所在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整理交院(系、部)归档。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应选派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任职资格、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原则上野外实习每班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校外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对实习期间的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他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其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排定实习日程,其内容应包括:①实习岗位②实习内容和要求③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④技术报告内容及时间安排⑤参观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前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指导实习,必须经学院(系)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习中加强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在实习中遇到的学习、思想和生活问题,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违纪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校、院汇报,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学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进行成绩考核,评定实习成绩,做好成绩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教学实习总结表》,《实习总结表》经专业负责人签字后交院(系)留存,同时上报教务处备案并提供电子版文档。
第七章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由具有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工作,助教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指导工作。首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要经学院(系)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原则上每个指导教师指导一个班的课程设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选择题目,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向学生发放课程设计指导书,说明课程设计工作要求、评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严格要求,耐心细致地进行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 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辅导,指导学生撰写规范的课程设计计算书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资料与文件,根据学生设计成果、独立工作能力、平时表现以及创新与发挥等情况,对学生的课程设计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两周内将指导课程设计工作小结和成绩分析交院(系)。
第三十三条 协助院(系)组织设计检查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参加院(系) 组织的研讨,探索加强课程设计教学管理、提高课程设计质量的途径和方法。
第八章 实验教师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实验前采取不同形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要求巡视指导学生,对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应从方法上给予启发和指导,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一)实验报告一般应采取记分制。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根据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
(二)批改后的实验报告要及时返发给学生,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
(三)期末时按学校要求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实验中心)集中保管。
第九章 上机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培养计划规定机时和教学大纲安排上课内容,不得随意增减上机学时数。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放假前三周须将要安排上机课程的详细信息发到教务处实践科,由实践科统一排定下学期机房运行课表,课表排定后将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九条 需使用专业软件或特殊软件的课程,指导教师须在放假前最后一周内自带软件,联系机房负责老师协助安装,指导教师超过期限不联系机房者,造成教学事故由指导教师负责,机房不配合安装者,造成教学事故由机房负责老师负责。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上机课表上课,不得随意私自调课。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应按教务处调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调动后的课程安排由本学院或教师本人通知选课学生。调动课程计入院系调课率。
第四十一条 学生整班上机实验时须在场指导,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机房从事其他工作或脱离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二条 严格课堂纪律,及时制止上机人员玩电子游戏或其他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遇有突发问题,应及时与机房工作人员联系,并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四十四条 协助机房工作人员排除非预见性故障,避免实验中断和发生混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