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 各学院成立以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本科生和研究生导师、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 以各年级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低于为本年级专业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4.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和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结合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消费调查情况,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期间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程序必须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不填写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每年9月进行认定;
(二)新生的贫困生认定,要根据贷款材料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认定,学生要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认定在每年的9-10月进行;
(三)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考虑:
1. 就餐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就餐者或者多次请吃者;
2. 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 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4. 对于迷恋网络游戏的学生,应严格控制,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一般困难档次处理,学院负责对这些学生进行监督,学院每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这些学生的表现情况,若没有明显的改过现象,应立即停止发放补助。对学院隐瞒不报的,一旦查清,学院负责追回资金,并减少次年的补助名额。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认定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今后所有的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石大京学〔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