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文件精神,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增强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加强对我校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在我校育人工作中的作用,现结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评优办法》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一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管理、筹集和使用学校、海内外校友、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各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二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负责有关奖学金问题的接待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和使用全校性各项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主要奖学金的评审委员;
3、监督、检查校内其它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4、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5、审批全校性主要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分两级管理。凡由学校设立或由学校筹集的奖学金由学校管理并组织评定;由各院(系、部)设立、筹集或奖学金总金额小于5万元(且设立单位无特殊要求的)的奖学金由各院(系、部)管理并组织评定;专项奖学金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管理并组织评定;所有奖学金评定结果应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各院(系、部)增设的奖学金应及时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六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鼓励院(系、部)积极筹集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以损毁学校的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不负责任的承诺为设立条件。
第七条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通过学校资助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冠名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情况应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无特别要求获奖证书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统一制作;颁奖时间一般定为每年11月。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无故欠缴学校费用者除外)。申请奖学金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立志振兴中华,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4、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应达到相应奖学金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奖学金类别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三类。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相关单位资助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学生奖学金。此类奖学金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2、 单项奖学金:
(1)科技创新奖学金;
(2)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3)社会实践奖学金;
(4)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5)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
(6)学习进步奖学金;
(7)励志奖学金;
(8)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3、 定向奖学金,由相关单位根据协议设立。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适用于我校在册本科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我校奖学金申请规定中的原则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残障学生体育保健课)成绩在良好(含,下同)以上,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年内各类课程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对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特等奖学金
全校共10名,每人每次5000元。凡申请优秀学生特等奖的学生应在参评当学年内必修课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的标准(成绩80分以上为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10%,由各院系申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评选;
2、一等奖学金
按本科生参评人数的6%评选。每人每次2000元。凡申请一等奖的学生在参评当学年内必修课程优良率达到80%以上的标准,(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率应达到70%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20%。
3、二等奖学金
按本科生参评人数的13%评选。每人每次1000元。申请二等奖的学生在参评当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率应达到70%以上的标准(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35%。
4、三等奖学金
按本科生参评人数的23%评选。每人每次500元。申请三等奖的学生在参评当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的标准(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率应达到50%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50%。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
获奖资格为积极参加学生科技学术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在校级及以上学生科技学术活动或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公开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发明创造、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学生个人。
此项奖学金由校团委统一评定,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在册学生,无比例限制。具体评选和奖励办法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中石大京校[2005]38号),对获得科技创新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文体优秀奖学金由体育教学部和校团委负责评定。
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参加省(市)级以上的文艺或体育比赛(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员按高水平运动员评优办法评选)中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学校的文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此类奖学金无评选比例限制,对获得文体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一等奖
凡参加国家级比赛、演讲中获前3名(或获得一、二、三等奖,体育比赛为前8名)。奖励额度500-1000元/项。
2、二等奖
参加省(市)级比赛并获前3名(或获得一、二、三等奖,体育比赛为前8名)。奖励额度200-500元/项。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
社会实践奖学金由校团委负责评选,各院(系、部)申报。
社会实践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评定。按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数的2%评选。每人每次200元。对获得社会实践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社会实践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积极参加学校各级组织和各院系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社会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用,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书面表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我校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中评定,奖励金额500元/人·年。院(系、部)按学生总数的6%评定。校团委负责两会及社团的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10名,已注册的校级社团按每个社团2个名额进行统一评定。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应在机关、院(系、部)担任助管工作;或担任院(系、部)团总支和班级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班委会委员;或在校、院(系、部)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担任委员工作;或在已注册的校级各社团担任正副职负责人,学年内担任以上工作满1学年,工作成绩显著,积极热情做好自己所承担的社会工作,不怕困难,不计较个人得失,赢得同学尊重。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由校团委负责申报。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的在校生。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一等300元/人,二等200元/人,按当学年已注册并参加志愿者活动服务时间大于24小时的志愿者数的1%和4%评定。对获得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申请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基本条件: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2、在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宿舍活动中受到学校的表彰;
3、在挂职锻炼工作中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
4、在学校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的表彰;
第十六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办法
凡经过本人刻苦努力,学习进步明显,学年内各类课程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比上一学年度提高30%以上者均有资格申请学习进步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七条 励志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特困生予以奖励。由各院(系、部)申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奖励金额500元/人。
第十八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是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社会各界的要求而命名、设立和评定的。设奖单位对获奖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依照协议执行;无特别要求的,评定时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定向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办法
各类定向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学校同设奖单位签订的定向奖学金协议评选。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和颁发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宁缺毋滥。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各类课程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安排。各院(系、部)负责在本单位内评选、公示,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专项奖学金由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其余院(系、部)级别奖学金由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校级奖学金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颁奖,其余奖学金由各单位组织颁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学生及其主要事迹由校、院(系、部)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章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收回其所获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取消其下学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在上报奖学金名单之前,均应在本院(系、部)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八条 对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校长可直接授予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原颁布的《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奖学金管理及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