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组织“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9-03-09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构建和谐校园,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等“非在编”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结合我校“非在编”职工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学校“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

一、所有单位都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凡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在编”职工,不论户籍所在,用工形式如何,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

四、各类“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办法。后勤服务总公司聘任的农民工等“非在编”职工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石大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后勤服务总公司分工会,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学校控股的校办产业聘用的非学校编制人员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加入所在公司的基层工会。各学校控股公司基层工会可以与学校的校产分工会组建校办企业工会联合会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劳务派遣工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劳务公司工会,可以作为工作单位的特殊会员参加学校工会和所在单位分工会的活动;机关、教辅、院(系)、课题组、教师个人等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与校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学校工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分工会组织的活动;保留研究生学籍的工作人员可不加入工会,退休受聘人员不变动会员关系,他们均可参加所在单位工会的活动。

五、加强“非在编”职工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非在编”职工自愿加入工会,有退会自由。在入会时,持本人身份证、务工单位证明,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分工会同意、基层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享受《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批准单位应向新会员颁发工会《会员证》,实行流动会员制。“非在编”职工的会籍管理应灵活管理,实行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的办法,凭《会员证》确认会员身份,无须重新入会。做到一次入会,务工期间长期有效。

六、关于“非在编”职工的待遇。“非在编”职工可以作为代表参加各级教代会;非在编职工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的与劳务有关的福利待遇,享有不少于在编职工一半的具体用人单位发放的福利待遇,“非在编”职工不享有学校发放的与编制有关的福利待遇。

七、关于“非在编”职工会员会费、工会活动经费的管理。为鼓励“非在编”职工入会,校工会象征性地收缴不低于每人2/月的会费。按比例各用工单位按所用“非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的1%拨缴工会活动经费,校工会上解其工会经费的一部分,而把大部分返还给用人单位分工会开展工作。

八、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本单位的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非在编”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职工最关注、最直接的利益。

九、加强对“非在编”职工入会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加大“非在编”职工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组成部分的宣传。要采取各种形式对“非在编”职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从业的能力,增强他们的入会意识。要定期对非“非在编”职工入会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做好“非在编”职工入会和会籍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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