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经学院第12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
科研助理是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学院承担科研项目的平台(机构和团队)和课题组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自主申请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经学院审核通过,原则上每年设置不超过15个科研助理岗位。
二、招聘对象
科研助理的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主要对象为具有较强就业意愿和一定科研能力的本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选聘条件
1.自愿从事科研工作,具备吃苦耐劳精神和基本科研素养;
2.身体健康,符合入职体格检查标准;
3.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4.其他具体条件由设岗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科研要求自行制定。
四、相关待遇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请科研助理岗位。通过面试后,签订劳务合同。
参照学校科研助理待遇,发放学院教师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待遇。具体薪酬由聘用课题组或导师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核定,自筹经费发放。
五、管理与考核
学院对科研助理参照学校有关办法进行管理,设岗导师负责科研助理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新能源与材料学院
2020年8月5日